牵手季节 发表于 2014-7-25 08:40:16

云南一男子带女友开房被打残向酒店索赔百万被驳回

  今年36岁的李刚,带女友到云南省玉溪市抚仙湖畔的某度假酒店开房住宿时,李刚女友的前男友杨林和前夫王强突然来到房中,对他们实施殴打,前夫将李刚刺成重伤。依据法院判决,杨林和王强履行了126万元的赔偿责任。随后,李刚又将该度假酒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00余万元。近日,澄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驳回诉求”的判决。
  法院查明:某度假酒店属于澄江湖畔圣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强系李刚现女友管铃前夫,杨林属管铃砂石厂员工(属管铃前男友)。
  2013年7月11日20时30分,杨林在酒吧与人喝酒时,打电话邀约管铃去喝酒被拒绝,不堪骚扰的管铃关了手机。22时40分,管铃与李刚一起入住度假酒店。
  杨林得知管铃与人住进了度假酒店后,醋意大发,匆忙赶去阻拦。他从酒店总台了解到,管铃是用其侄女刘某的身份证入住,于是对酒店总台人员谎称,刘某是其“媳妇”,家里遇到急事需要找到她,可不知道她入住的房间号,酒店总台人员向杨林核实了刘某的身份信息无误后,将管铃入住的房间号告诉了他。获得房间号后,杨林很快给管铃前夫王强打电话,要他赶到酒店看“好戏”。
  杨林来到房间门前,无法进入房间。他谎称喝多了酒,要求服务员帮忙打开房门。房门打开后,杨林、王强冲进房间,对李刚实施殴打。殴打过程中,王强持刀刺杀李刚背部。酒店工作人员见状后,迅速打电话向领导汇报并报了警。后李刚被送到医院抢救,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刚伤情达到一级伤残,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013年12月12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作出判决,王强、杨林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王强、杨林一次性赔偿李刚人民币126万元,其中王强负责赔偿81万元,杨林负责赔偿45万元。
  李刚被打成重伤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他认为,度假酒店违规透露入住客人信息,让外人进入致使住宿旅客被打伤,酒店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度假酒店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费用总计25015621.46元的40%,即1000648.58元。
  庭审中,度假酒店方答辩称,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李刚遭受人身损害,并非酒店侵权所致。法院已作出判决,王强、杨林被判刑,两人还一次性赔偿给李刚126万元。李刚的损害得到了有效填补,无权就同一损害重复向酒店索赔。
  酒店方认为,酒店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私自或违规透露入住客人信息的不当行为。第三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酒店工作人员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及时报警,同时积极派人控制第三人,避免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后逃离。李刚受伤后,酒店工作人员积极拨打120电话,配合医务人员采取运送、救治措施。
  酒店方答辩,根据旅游饭店行业规范,酒店安装电子门锁,安装了公共区域监控系统。李刚一直强调其入住房门是酒店工作人员拿房卡打开,但如果李刚入住后在房门外挂上请勿打扰牌及用防盗锁链将门锁上,房门就不会被打开。因此,酒店自始至终未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客人事先有交代不能向任何人透露信息,酒店方应严格遵照客人的交代对其信息进行保密。李刚及女友入住度假酒店,酒店工作人员在杨林的欺骗下,将房门打开,导致杨林、王强实施伤害行为,度假酒店在本案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员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度假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封茂遭受的伤害系第三人杨林、王强所为,应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只有在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不能确定谁是第三人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已向李刚偿了126万元,全部赔偿费用已履行,度假酒店不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21日,澄江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7月24日,李刚拿到了判决书,他表示将提起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昆明7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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