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也温泉 发表于 2015-8-9 05:23:22

洛阳交警留置事件处理结果:当事副所长被撤职

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32/32/1898/123425642.jpg【洛阳交警留置事件处理结果】据@西安公安:西安市公安局对洛阳交警李辉锋被留置事件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西安公安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副所长吕勇和三级警长白晋襄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所长海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教导员孙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事实+留置权缺乏制约成法律盲区根据1995年出台的《人民警察法》,民警可对嫌疑人进行现场盘问、检查,针对“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等情况,还可带到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24小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2004年公安部公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又重申了这一权力。 这种由警察“继续盘问”衍变而来的“留置”程序,实际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而公权对限制公民自由的处分,理应慎之又慎。首先,留置期限过长,失于严苛。主要适用于治安案件的留置程序,其期限比适用于刑事犯罪的拘传还要长——普通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而留置却可长达24小时。 其次,留置缺乏必要程序制约,按《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警察留置公民12小时,不需要办任何法律手续;留置24小时,只需要派出所领导同意。 第三,留置可以长达24小时,形成实质上的羁押,但警方却不提供必要的食宿。目前,留置程序一般在派出所候问室执行,候问室是没有基本的卧具、餐具的,派出所也没法定义务提供饮食。第四,留置缺乏明确救济渠道。由于留置游离于《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其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目前有很大争议,导致被“留置”的公民很难通过正常的行政诉讼、复议讨回公道。(腾讯新闻综合东方早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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