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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 1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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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
“检察机关跟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公安机关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的侦查部分,法院主要涉及审判部分,而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新刑诉法修改的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都与检察机关息息相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控辩对抗性更强 指控犯罪难度加大
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若昆表示,今后控辩的对抗性将更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难度将加大。首先,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在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等方面赋予辩护律师更大的权限。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可以全面了解案件证据和证据薄弱环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样,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会明显增强,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难度会明显加大。
其次,新法明确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增加了出庭证人证言的不确定性和翻证的可能性,有的鉴定意见很可能不能作为指控证据使用,这对公诉人应对庭审,保持证人证言稳定性和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能力是新考验。
最后,检察机关证明责任的明确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立,使公诉工作从单纯的指控犯罪转向同时负起两个证明责任——指控犯罪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责任。“非法证据一旦被排除,案件可能面临不能起诉或者指控证据不足的风险。”
“非法证据排除”将成法庭审理重要环节
最高检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民曾表示,非法证据排除可能是对今后检察员办案影响最大的一点,“可能将来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合不合法的问题”。
可以预料,明年非法证据的排除,将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李若昆表示,今后,检察机关要把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来源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作为一项机制建立起来。凡职务犯罪案件和法律规定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案件,发现没有随案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拒绝受理或者要求补充移送。
同时他强调,要尽量把非法证据排除在开庭之前。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提前介入调查,高度重视庭前会议的作用。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肖卓表示,对于犯罪嫌疑人反复翻供或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案件,或者通过审查案卷对取证合法性或讯问笔录真实性有疑问的,应认真审查、核对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与同次讯问笔录存在重大实质性出入的,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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