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620|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警事在线] 租房看房是假打劫是真 因一句劝导男子杀害房东

[复制链接]

主题

听众

1万

积分
级别
5 高级会员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7-1 03:37: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导读]保山小伙董某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昆明,现实生活拮据,无钱续租。董某在网上想重新租一套,他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条租房信息,房东是个女老师。他脑子里立马闪过抢劫女房东的邪念……

保山小伙董某中专毕业后来到了昆明,现实生活没他想象的那么风光,连每月的房租都成问题,房东又在催租金了。董某在网上发布求租信息,想重新租一套,他在“58同城网”上看到一条租房信息,他打电话过去一问,房东是个女老师。他脑子里立马闪过抢劫女房东的邪念……最后,小伙不仅杀了女房东,还从其银行卡里套取了近2万元现金。近日,昆明中院以故意杀人和抢劫罪,判处小伙死刑。

场景1 拿刀抵在女房东脖子上……

董某今年27岁,中专毕业后,来到昆明打工,由于工作不稳定,经济上给他带来不小压力,加之租的房子快到期了,房租没着落,他想重新租房子。2013年10月27日,董某在网上发布了租房信息,同时,他在“58同城网”看见胡女士发布的租房信息,在电话里,董某得知房东是位女老师,他便萌生了抢劫女房东的想法。在电话里,董某和女房东约好看房时间,还得知房东姓胡。

2013年10月31日上午9点,董某和胡女士约好在房子里见面。董某说:“我的经济拮据,房东是个女老师,我就事先准备好水果刀、绿色包装袋、黄色电线和绳子等作案工具。”当天早上,董某提前半个小时在胡女士约好的地点见面,见面后,胡女士带着董某看房子。参观完房子,董某当场说:“就租你家的房子了,房租能不能便宜点,如果不能少,你现在写一份租房合同嘛!”胡女士看到这个小伙子很爽快,坐在客厅桌子上开始写租房合同。这时,董某拿出刀抵在了胡女士脖子上。“把你包里的钱全部拿出来,否则要你的命。”董某说,他一边威胁,一边抢过胡女士的包。“我身上只有600元,我是个老师,没有多少钱。”

董某觉得这趟抢得太少了,要求胡女士拿出银行卡,还要银行卡密码。胡女士被迫把密码告诉了董某。

场景2 一句劝导的话激怒了他……

随后,董某用电线将女房东捆绑起来。胡女士说:“小伙子,你太可惜了,你这样,你的一生就毁了……”董某听到女房东这么一说,觉得她肯定记住了自己的样子,如果放掉她,肯定会报警。于是,他产生了杀人灭口的想法。

董某将女房东拖进卫生间,用绳子勒住其脖子,他担心没有死,还打了个疙瘩,绳子两端拴在水龙头上。在确认女房东死了以后,他拿着女房东的挎包,包里装有手机、钱包、英语课本、眼镜和护手箱等物品,并换下作案时穿的衣服装在包里,快速离开房子,把脏衣服扔在一个污水沟里。在麻园路口附近,他把女房东的课本、护手箱、眼镜等物品扔进垃圾站里,手机扔在草丛里。

场景3 拿着银行卡套现近2万……

在用口罩和遮阳帽伪装后,董某在一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3600元现金。因为不敢大胆地取钱,他来到北京路一家珠宝店,和珠宝店老板讲好,刷POS机套现,并给珠宝店老板好处费,珠宝店老板同意了。他在POS机上刷了1.6万元,支付了320元手续费给珠宝店。套现成功后,董某走出珠宝店,将银行卡扔掉,然后把钱存在自己的银行卡里。

回到住处,董某支付了2100元租金给之前的房东。

场景4 逃到成都还是被抓回……

董某作案后,觉得不能在昆明继续待下去了,便买了一张去成都的火车票,逃往成都。

2013年10月31日下午,胡女士的丈夫覃某在外地出差时接到媳妇同事的电话说:“胡老师没有到学校上课,联系不上。”覃某听说老婆联系不上,赶紧从外地赶回昆明寻找老婆。同年11月2日上午11点左右,覃某来到要对外出租的房子,发现媳妇平常骑的电单车还停在楼下,随即向警方报案。

民警在家中,发现了胡女士的尸体。

2013年11月15日下午5点左右,民警在成都市洛带镇汽车客运中心将逃亡了半个月的董某抓获。

结局 法院一审判其死刑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董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同时,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7万余元。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董某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杀害了胡女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应当数罪并罚。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广播台

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帮助中心|商务合作|法律声明|诚聘英才|联系我们|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Copyright © 2010-2020昆明论坛(bbs.5akm.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重庆恒泽(昆明)律师事务所 段乃勇 律师
官方QQ群:149409517  邮箱:2806722877@qq.com 商务合作:15368062388 discuz!技术支持滇ICP备15006197号-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