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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公告] 罚款100万!这样的朋友圈你还敢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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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2 16:09: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可能被罚100万的新闻,在朋友圈里被刷了屏。这条新闻和你有关,万一…一不小心…你懂的!


先来看一段与此相关的脱口秀节目↓
  根据最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并且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听完就说:吓死本宝宝了,我一天天在朋友圈晒p过的自拍照,算不算虚假广告啊...


新《广告法》的七大禁区


1、10岁以下儿童不得做代言




  

  近些年来,萌娃代言广告的案例愈演愈烈。然而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将属于违法。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儿童不能做广告”,儿童依旧可以出现在广告画面中进行表演。


  同时,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


2、明星自己不用不得代言




  

  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个恐怕会让一些明星头疼了,比如某阳光帅气的男星就不能代言女性内衣品牌了……


3、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可罚3万元




  

  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专业数据的广告不得出现




  

  “一节更比六节强”、“一晚只需一度电”等广告曾经频频出现在电视上。如今,这种广告若无研究数据支撑将不得存在。


5、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许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事件,过去时有发生。今后,此类广告将不得出现。


6、极限用语处罚二十万元起步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所以,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优秀、顶级、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万能等这类极限用语,今后都不能在广告中出现了。


7、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或罚百万




  

  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微商刷屏现象严重,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行为,也让不少用户不堪其扰。但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上述行为或许要冒法律风险了。


  在新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友情搬运”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


  同时,新《广告法》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

  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转发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货真价实的,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当然就没有关系了。”有关人士则提醒,“朋友圈作为一个相对比较私密化的空间,和平常我们看到的广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导效应。如果对转发的产品质量不确定,自己没有使用过,最好不要转发。”


再次提醒:微信朋友圈转发广告,一定要谨慎!小心摊上事儿!
来源: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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