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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昆明协警被授“贴条权” 是“变相执法”还是“公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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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4 14:31: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起,昆明交通协管员开始对机动车违法停车粘贴告知单。此消息一经当地交管部门发布,即引起争议。事实上,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多年来在全国范围内都饱受争议。
快速增长的机动车与警力不足的现实矛盾能否构成充分理由?不具执法权的协管员贴条,是否属于“公民举报”?
      交通拥堵警力不足,授协管员“贴条权”?
     昆明市民李光浩对协管员“贴条”此举颇为不满:“如果个别交警连违章停车这样的事情都交给协管员处理,难逃懒政怠政之嫌。”
      事实上,昆明并非全国首个授予协管员“贴条权”的城市,但这些城市推行该项举措时也曾遭到质疑。2012年北京夏天暴雨过后,协管员给熄火“趴窝”车辆贴条的事引发过质疑,而在此前一年,还有北京车主为此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昆明交警”微信公众号此次发布文章的最后一段话值得注意也颇耐人寻味:“恳请媒体单位给予支持和帮助,向社会进行正面的宣传和引导,促进措施的实施和推进。”
       为何一些城市明知会有质疑,仍有坚持推行协管员贴条的举措?记者调查发现,迅速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原因。
       协管员不具执法权,交警回应属“公民举报”?
        昆明交警在元旦前公布的协管员贴条举措还未正式实施,就已经引发了质疑。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认为,拍照属于调查取证,对于违章停车而言更是一项核心的执法内容,协管员采集图像等于变相执法。
      昆明市交警支队回应称,协管员贴违章停车告知单并不是罚单,也不是处罚,只是对违法行为记录;公众号辅警协警大联盟辅警自己的公众号协管员收集证据后将及时报告交警,经交警部门专业法制人员核实后确定违法行为的,发短信通知车主前往交警队调查,违法情况属实才会依法进行处罚,其性质和公民举报违法的性质是一样的。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也认为,协管员的行为是辅助执法,法理上没有问题,毕竟拍照还要经过交警审核。“从执法机构人力有限的现状看,禁止协管员辅助执法是不可能的。”
       但郑州法律工作者郑荣敏指出,交通协管员的“告知”应该只是一种说明、解释义务,而不是一种行政权力,不应带有强制性;但日常的执法实践中,交通协管员的贴条显然是行政处罚程序之一的“告知”,具有一定行政强制性。
      余明辉:我为什么反对授予协警“贴条权”
      对此,舆论质疑这是让临时工“变相执法”。而昆明交警解释说这属于“公民举报”而非临时工“变相执法”。笔者以为,这样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就现实而言,全国各地尤其是一些大城市车辆的激增和交通违法的增多,都存在机动车激增与警力不足的现实矛盾,需要通过增加交通执法力量的办法来缓解。
      但这样的途径显然是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才合适的。毕竟,对交通违规执法首先要保证执法主体的合理合法,才可能从根本上真正起到维持交通秩序的目的。
      可众所周知,所谓公民举报,行为人与执法单位并没有上下级及管理关系、没有标准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且所谓的举报事项也是零星的、短暂的个案行为;而协警这种临时工对违规车辆贴违规通知单、拍照等,则是他们与执法单位有着较为明确的上下级及管理关系、有标准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且所谓的帮助管理事项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连贯的普遍行为。
      也就是说,把“变相执法”说成是“公民举报”,完全就是在偷换概念,是站不住脚的。而协警变相执法,却正是我们目前简政放权、治理行政执法乱象中所禁止和严厉清理的内容。这时候,昆明交警却授予协警“贴条权”,等于逆势明确让临时工变相执法,与国家的努力方向正好相悖,是不应该的。

小编按:其实昆明公安局的做法还是很大胆的,至少敢做敢当。这种问题普遍存在,但并不是普遍敢承认  。小编觉得这篇文章很好,把问题直接反映出来,文章中也有专家认为“从执法机构人力有限的现状看,禁止协管员辅助执法是不可能的。”其实这也是辅警群体尴尬身份的最大问题之一,既然辅助执法不可能那为何不授予辅警部分执法权呐?

文章来源:公众号云情智库,原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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